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523号
原告:府谷县安美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贵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HCKUF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山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阳光城A区3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8TH9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府谷县安美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山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安美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安美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府谷县安美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