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3-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70000元。现因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7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7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