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集聚区文峰区管委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与朝霞路交叉口西北角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506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70万元及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4月29日、2018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信息。
3、经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已暂停经营。
4、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辆豫E×××××号长安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豫E×××××号江铃全顺牌汽车,因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现车辆下落不明。
5、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安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阳市莱亿防爆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7、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其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征求公司领导的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