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18414号
原告:郑州某设计院,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郑州某设计院与被告原阳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郑州某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