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

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衡培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325号 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亿隆花园4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8号1幢B单元10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