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4709号
原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7194E(1-1),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
法定代表人:刘立兵,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守运,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7DB81Y,住所,住所地**县紫气大道西段后罗楼村**div>
原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诉被告**县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36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勘察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拟竞得的**县弘道苑广场,地下地,地下地质条件工程勘察发包给原告进行365000元,在原告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之前,由被告付清。2020年6月,当原告完成勘察工作,做好勘察资料准备向被告提交时,被告却没有按约定支付勘察费,后经催要未果。
被告**县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该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第九条规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县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县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