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3515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大卓西岗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街东首。 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凯特公司)与被告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爱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迁爱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句容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多年,被告一直向原告采购电器设备,采购价格及产品类型、付款期限等相关事项均由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被告宿迁爱地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回执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起,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各类电子产品。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执》一份,内容载明:“句容凯特公司财务科:经核对,我公司截止2015年6月1日,与您公司货款往来应付账款余额为:叁万玖仟玖佰陆拾伍元整(39965),特此回执。”宿迁爱地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此后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 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数额变更为31965元。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凯特公司与被告宿迁爱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产品,被告宿迁爱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对其诉请提交了合同及对账回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196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