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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龙河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东首A2777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爱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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