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杨某某、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291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湾子镇××组。 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