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291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湾子镇××组。
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