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系陈嘉冰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金,女,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嘉冰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霞,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汤阴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理人:杜大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洋,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彭店乡慕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鄢陵县彭店乡慕寨村。
法定代表人:周孟支,系该村主任。
原审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鄢陵县城开发区311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马金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彭店乡慕寨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金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金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上诉人***、马金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志强
审判员  蒋家康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