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06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好景,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平,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常庄村园园花卉。
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韩喜峰,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惠民巷南和谐家苑1号楼12单元三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19HN5A。
法定代表人:韩喜峰,执行董事。
被告:巩义中交上航秦森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健康路108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KREF3T。
法定代表人:孙红波,董事长。
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9856812XH。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杜大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55X7。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省外贸常庄桥东中国交建。
法定代表人:侯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淑平、***、韩喜峰、巩义市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中交上航秦森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