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1709号
原告:***,男,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青,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杜大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燕合平,男,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西段路北洹文苑**楼商铺**中段。
法定代表人:路秀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燕合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