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皖0521行初55号 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长江金源小区17栋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630675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483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第三人***,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第三人***,女,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