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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682执410号 ***、***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待遇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医疗费用26168元、住院伙食补助420元、执行费299元(未预交)。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8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9元,其余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22]第721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