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中大某某压滤机有限公司、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19号 申请人:中大***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大***压滤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公司银行存款9221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022337141600040200××××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1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大***压滤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