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127号之二
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绣缎镇红星村雷公坑。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被告:曾某,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李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范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叶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叶某,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某、李某、范某、叶某、**、叶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1033元,由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负担30516.5元,剩余30516.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建斌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