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蒲县某某洗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2)鲁1402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3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蒲县***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乔家湾乡曹村。
法定代表人:韩金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县***洗煤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此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撤销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城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凌霄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