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0)鲁1402执恢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桃,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如被执行人清徐县恒星洗煤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402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