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8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3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海里18号楼1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总经理。
第三人:王富,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孙德善,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海里18号楼1号车库。
本院在执行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富、孙德善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称,王富、孙德善系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经查询王富出资50万,聂久波出资450万存入大连善水德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验资完成后大连善水德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账户销户,将账户内资金转入另一账户,2011年5月13日开具转账支票将454万资金转出,申请人认为该转账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已构成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善水德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完成企业增资后,向黑山县鑫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161550元用于交付运费,2009年12月24日向大连和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150000元用于支付人工费。申请人认为上述交易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已构成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追加王富、孙德善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已终结对(2018)鲁149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前提为执行案件处在执行过程中,而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终结了(2018)鲁149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富、孙德善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条件,应依法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追加王富、孙德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莹
审判员 李文桥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