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辽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得善,职务: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剩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大连善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9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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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保川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