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异3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莱青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0129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沪沱村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1********。系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040723XT。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作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异议人称,请求停止对金谷花园25号楼2单元401户房产的执行措施,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21年7月16日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双方签订了《孚森﹒金谷花园认购书》,***缴纳1253734元购房款。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因此执行异议人名下案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2024)鲁02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0215执4253号。 (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23)鲁0215民初8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莱青路276号25号楼2单元401户房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9月3日作出(2024)鲁0215执42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莱青路276号25号楼2单元401户房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提出行为异议的前提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所提异议为案涉房产属于***所有,系对执行标的归属所提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异议的适用条件。故被执行人以本院执行的案涉房产并非其所有为由提出行为异议,于法无据。案涉房产的权属争议属于实体审查问题,应由权利人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的适用条件,亦不在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围之内,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