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2民初3414号
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第三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济南康优劳务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