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1839号 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江淮云产业平台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426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联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劳务费95704元、逾期付款利息5086.40元(自2022年5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5日,剩余利息以957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本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暂合计:103790.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以总包的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旌德县的房屋建筑普查项目。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项目进度款,但被告并没有将该些款项用于支付其自身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2022年3月21日,原告为项目能够顺利的进行,且在旌德县住建局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被告拖欠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为95704元,并确定原告已代被告先行支付给了劳务人员。《协议》还约定被告在项目完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偿还上述全部费用,且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2022年4月27日,案涉普查项目全面结束,且顺利通过旌德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验收。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违约,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被告应立即偿还欠款并根据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图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协议》、对账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图联公司在安徽省旌德县进行房屋建筑普查项目,将该项目发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向其雇佣的劳务工人发放工资,2022年3月21日,经旌德县政府部门协调,图联公司与***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内容为:因旌德县住建局普查项目乙方(***)拖欠项目劳务人员劳务费用,在业主单位调解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经甲乙双方核算,乙方拖欠劳务人员费用95704元,由甲方代为先行支付劳务人员,具体支付明细见甲方支付凭证。二、乙方在项目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偿还甲方代为支付的劳务费用95704元。三、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调解诉讼。四、本协议甲方代理人、乙方签字后生效,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协议后附图联公司代理人***及***签名。 协议签订后,图联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务费用95704元。 2022年4月27日,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旌德县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检核查报告”,涉案房屋建筑普查项目于2022年4月27日全面结束。 另查明:图联公司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花费3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图联公司将房屋建筑普查项目发包***,以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未向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用,经政府部门协调,由图联公司先行为***垫付劳务费用,从而双方形成书面协议,经审查,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协议合同有效。 协议签订后,图联公司按约向劳务人员支付了劳务费用95704元。涉案项目经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于2022年4月27日全面结束,根据协议约定,***应当在同年5月26日前,将图联公司为其垫付的劳务人员费用95704元全部退还,但经过图联公司催索,***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现图联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向***主张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支持。 因协议第四条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图联公司的垫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图联公司在本案中聘请律师的费用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劳务费95704元,并以9570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负担2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