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4376号之二
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皖0191民初437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182万元,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银行存款18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