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8579号
原告:周某,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孙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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