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6320号
原告:***,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尊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从兵,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子兵,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李素娟,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经理。
原告***、**与被告陶从兵、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从兵、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从兵、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陶从兵、上海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尹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绮远
书 记 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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