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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3141号 原告: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2025年11月12日,原告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