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92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米某,女,1983年4月出生,彝族,住集宁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人米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商都县人民法院(2024)内0923民初21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供电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211.48元(其中执行标的109688元、执行费1523.4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工资、保险、债权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