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内0802民初10382号
原告:陶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xxxxxxxxxxxx。
负责人:郑某。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陶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