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02民初10613号
原告:王某,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东区。
负责人:雷某某。
被告:中恒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董事长。
被告:吕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某供电分公司、中恒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后,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向原告王某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王某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了该文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王某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