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渭南高新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598号
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43520600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渭南高新区崇业路16号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0010813881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工作人员。
被告:渭南高新中学,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东新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077990020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渭南高新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3459元,由原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