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94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6189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043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80232元(含本案执行费4043元)。至此,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8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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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