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103民初402号
原告: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通噶村西藏航龙钢铁物流园区内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402198203280425。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职不详。
被告:***,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435206008J。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职不详。
原告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2024年3月4日,原告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8.31元,由西藏嘉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