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财保48号
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原县前曹镇前曹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米宏泽,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冬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娜娜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