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天地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慧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天地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贾汪区农村土地确权工程处工作,从事农村土地确权测绘员,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按平均工资2倍计算,全勤奖100元/月,到2018年2月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经原被告结算尚欠原告工资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另查,被告海天地信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徐州慧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告海天地信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州慧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应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请依法移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诉状及欠条。原告在诉状中书写被告徐州慧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徐州市中山南路**现代数码广场**,属于徐州市泉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