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6594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厂,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树,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A403。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