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9225号
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擎,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拓扑公司)与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软公司)、被告商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航天拓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2.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人民币58.4万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为人民币464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6日,原告与美国规格工程公司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工程公司在线仿真系统/培训系统的合同》,合同价款为794990美元。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美国规格工程公司又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工程公司天然气离线管网模拟软件的合同》,合同价款为109075美元。被告**系美国规格工程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上述合同的联系、协商、签订系由其促进完成。为完成对美国规格工程公司的付款义务,被告**要求原告将一部分款项支付至银软公司名下,再由被告**向美国规格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此,在被告**的要求之下,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与银软公司签订了《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8.4万元,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银软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因此,原告与银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银软公司也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二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后,并未向美国规格工程公司转付该款项,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该款。2018年8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赴西安与被告**沟通、协商,为此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会谈纪要》,在该会谈纪要中明确说明了原告与银软公司签署合同的真正原因,以及被告**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向原告退还款项。该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依然未向原告退还该款项。
商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商擎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拓扑公司依据其与银软公司所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涉案合同为技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判员任宝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