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83民初3133号
原告:**市鼎晟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双桥广场**楼5门市。
法定代表人:霍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彧,职务:主管经理。
被告:**市总工会,住所地:**市**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职务:主席。
原告**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总工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总工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装修质保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2018-2020年质保金10000元的相关利息,利息金额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息计算;2018-2019年利息435元,2019-2020年利息454元,利息合计889元;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总工会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市总工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通过哈尔滨德信誉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成为**市总工会办公室楼改造工程中标人,中标金额670229.56元。原告在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1月8日给被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张,金额为660229.56元。被告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分多次向原告对公账户转款共计660229.56元。剩余金额1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市总工会扣留,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与**市总工会签订承揽合同成立并有效。工程完工后,**市总工会扣留**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市总工会在接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提交书面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主张及工程质量的认可。**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在要求给付作为保证金被扣留的1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证实**市总工会给付工程款逾期违约的事实。**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要求**市总工会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总工会给付原告**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市鼎晟装修责任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市总工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宝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