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法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湘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南县湘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