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等与南充市某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040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2****。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03064463****。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03MB1926****。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嘉陵区某幼儿园园长,原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学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校长。 被告:南充市某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03MB1862****。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基建股负责人。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项目代建中心、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学、南充市某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