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228号 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华冠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2025年4月8日,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