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财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安康路18号乐湾首府1幢Z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0月6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川19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60835.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60835.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