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财保7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烨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张家湾社区三、四组。
法定代表人:皮仕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坤,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职务不详。
申请人都江堰市烨生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白江石家碾东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锦江工业园支行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99,000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199,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2年5月1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烨生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石家碾东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工业园支行的银行存款199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15元,由申请人都江堰市烨生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