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574号
原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邱平,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