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027号
原告:潘X,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台市。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闫小村村东祥山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潘X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2025年9月11日,原告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4.38元,减半收取752.19元,由原告潘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