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160号之一
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4495299H。
法定代表人:郭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S5号楼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44152E。
法定代表人:周恩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保全费2690元,合计6490元,由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万雪莉
人民陪审员 李习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