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160号

申请人: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4495299H。

法定代表人:郭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红,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S5号楼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44152E。

法定代表人:周恩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86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8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万雪莉

人民陪审员  李习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