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160号之二
申请人: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4495299H。
法定代表人:郭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S5号楼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44152E。
法定代表人:周恩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皖182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867元。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8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万雪莉
人民陪审员 李习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