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4596号
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东亭社区五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247332。
法定代表人:杨善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S5号楼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44152E。
法定代表人:周恩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5元,由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李成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