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163号
原告:襄阳精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洪山头村梨园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AA37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林海空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宏林湾小区3号楼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MD7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精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林海空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林海空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精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襄阳精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叶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